第十四条 案件被改判的,一般应认定为错误案件。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瑕疵案件:(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三)其他因为理解、认识等原因导致案件被改判的情形。案件虽然被改判,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合格案件:(一)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二)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三)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四)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五)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实际上法官确实得到了处罚。因为在很多地方,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占全部案件的比例(简称发改率)是法院和法官个人绩效考核的一个指标。这个指标会影响到法院和法官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而对法官个人的职级、薪酬、荣誉等都会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只要不是故意的,不是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就不应该被追究。因为案件的判决会涉及很多因素,未必是法官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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