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犯罪工具的;
- 明知他人将使用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或者所制造、销售的犯罪工具实施犯罪,仍然传授或者出售的。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被害人可以是具体的个人、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的危害表现在:
- 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犯罪工具,将导致犯罪行为的增加,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
- 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犯罪工具,将助长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使其更加嚣张。
因此,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被视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威胁,必须依法加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