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
回答于 2024-10-03 11:45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
回答于 2024-10-03 11:45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
回答于 2024-10-03 11:44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回答于 2024-10-03 11:4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回答于 2024-10-03 11:4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回答于 2024-10-03 11:43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回答于 2024-10-03 11:4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
回答于 2024-10-03 11:43
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我国未承诺对外开放的其他工程,禁止外国企业参与设计。 (参见 《关于外国企业在境内从事建 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回答于 2024-10-03 11:43
(1 )提供中文文本; (2 )符合中国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定; (3 )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4 )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封面应注明项目及合作各方企业名称、首页应注明合作各方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名称并签章; (5 )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图签中应注明合作设计各...
回答于 2024-10-03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