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立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给乙方,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因为遗嘱是甲方个人自愿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乙方的同意或参与。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自愿的行为,即行为人依法自主决定并表明意思。
遗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在甲方生前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对个人财产的处置意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嘱是遗嘱人对其个人财产在死后的处置意愿的表达。遗嘱的效力是在遗嘱人死后产生的,因此遗嘱的立法过程完全由遗嘱人自主决定。
在遗嘱的立法过程中,乙方并不需要参与或同意。甲方完全自主地决定将个人财产赠送给乙方,这是甲方的个人意愿和决定。因此,遗嘱的立下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必须是具有法定形式的书面文件,并经过公证或者由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保管。此外,遗嘱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总的来说,甲方立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给乙方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是甲方个人自主决定并表明意思的行为,乙方并不需要参与或同意。但遗嘱的有效性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