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被转让的。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将其订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的性质不适合转让的除外。
在转让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转让合同的订立:转让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转让合同的订立。转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转让的内容、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方式等。
- 通知原合同相对人: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人应当及时通知原合同相对人,告知其转让的事实和转让的内容。
- 转让的效力: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即转让给了第三人,原合同相对人对第三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 转让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的性质不适合转让的,不能进行转让。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转让,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转让合同的订立。转让后,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即转让给了第三人,原合同相对人对第三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