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民法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尚未生效或者尚未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对于这类法律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是可以被终止的。
首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撤销来终止。撤销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宣告废止其已经发出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其发出的法律行为,只要撤销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
其次,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来终止。撤销权是指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而不告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缺失或者不明确,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此外,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通过撤销诉讼来终止。撤销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已经发出的法律行为进行撤销的一种诉讼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对已经发出的法律行为进行撤销,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
一言以蔽之,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被终止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或者撤销诉讼等方式来终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重要的是当事人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终止权利。